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出炉 如何构建“绝对安全”防线

2017-09-02 09:06:3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在新的法案中,针对核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加了防范和应对核恐怖威胁的规定。对此,郭承站解释称,核安全的概念本身从含义上讲,就包含“四个有效”,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核放射性物质进行有效的监控;对可能因为技术、人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核事故进行有效预防;对核事故的后果进行有效的缓解;对涉核人员和公众、生态进行有效保护,这当中就包含涉核反恐和安保。也就是说,国家的核安全不仅涉及国家安全,也涉及国际安全。因此,“核反恐”被专门提出,是充分体现了我们严格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法规,高标准发展核电的要求,“要推广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就是要针对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为了维护核安全。在国际核安全中首先是确保我国的核安全,同时还要阻止和防范涉核反恐,这也是核安全赋予的法律责任,也是我们承担的国际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将法案亮点总结为四个“严”,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也就是说,这部法要实现的目标就是“绝对安全”。所谓严格的标准,就是要保证从高从严,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严密的制度则是指,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每一个环节都有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对核材料也明确了,持有核材料要经过许可,持有核材料要有衡算制度和实物保护制度,不能让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管。”

童卫东透露,在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上,地方建核电站都有积极性,但是对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都不是太积极,处置设施还跟不上。所以,这次立法明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场所的建设要与核能发展相适应,不能滞后。同时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以及最后的处置都做了规定,提出了要求,“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也提出了要求,在运输中发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另外,对核事故要有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制度。”

关键词:绝对安全防线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