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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拼团游 不应“游”于法律之外

2017-08-23 07:41:5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有的组织者可能会说,他一分钱没赚,甚至有的还往里搭钱,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他是拼团游的组织者,对拼团游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跟赚不赚钱没有任何关系。既然要组织活动,就应该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这是必须要做到的。”苏号朋强调,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完全因参与人自己过错产生的问题,组织者不负责。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刘锐认为,对于这种非营利性带有无偿性质的拼团游,只要是参加者自愿加入,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不应设置过多限制。

苏号朋建议,可以在旅游法中明确拼团游组织者应当负有提醒参团者购买保险的义务,来理清双方的责任。

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曾经参与旅游法制定的苏号朋指出,旅游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是否应当建立旅游过程中强制旅游者购买责任险,就像购车就一定要买交强险一样。但是,最终这一建议没有纳入旅游法中,因为是否购买旅游过程中的责任保险,更多的还是市场性质的,应该遵守市场交易契约自由的精神。

“虽然责任险不宜强制性购买,但是提醒义务还是应该要有的。我认为应当在旅游法中增加,拼团游的领队人或组织者要尽到提醒参与者购买保险的义务,谁组织拼团游谁就有责任负有提示义务,但是否购买这份保险,选择权在个人。”苏号朋强调。

苏号朋说,因为拼团游本身也是一种旅游行为,不排除中间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组织者尽到提醒义务,不仅可以在旅游事故发生之前理清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将参与人员的风险损失降低,这算是一个第三方风险转移的举措。虽然不能阻止意外事件发生,但作为一个兜底性方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较隐蔽

“现在除了一部分拼团游是完全不营利的,大部分拼团游或多或少存在经营性质。”张洪指出,拼团游规模从小到大,组团次数从少到多,在这个逐步走向规模化、专业化的途中,营利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种需求。

刘锐指出,很多拼团游背后有经营主体,一些不具旅游资质的组织通过拼团活动捞钱,直接向参与者收费或者有的表面没有收取费用,但其实组织者从拼团游中获得了利益,也算是具有经营性质,比如,推广、销售产品,赚取景区门票差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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