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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拼团游 不应“游”于法律之外

2017-08-23 07:41:5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张洪分析指出,从安全角度而言,这些拼团游的组织者没有相关的旅游资质,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和能力。

“一些拼团游的组织方使用的言辞、图片和视频并不真实,但却利用网络进行不当炒作和虚假宣传。”张洪认为,现在微信群、QQ群已经不仅是熟人之间的交流空间,有的已发展为信息发布渠道,甚至商业营销渠道,一些拼团游成员,彼此或许只是网络上的“朋友”,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是陌生人,诚信度无法保障。

张洪认为,旅游者盲目追求价格低廉、崇尚旅行自由,过高估计了拼团游的质量和效果,对于安全系数考虑不周全,加之这些拼团游组团范围小,又因为口头约定不签署合同等,一旦出事,取证困难,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苏号朋认为,如果将拼团游进行细分,还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拼团游,其特点是自由度大、关系松散、费用AA制;还有一种是表面上看似不营利,其实是打着拼团游的幌子,在旅游过程中赚取票务差价或暗中推销旅游产品等,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行为。

“对于营利和非营利两种性质不同的拼团游,其组织者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情况作出判定。”苏号朋认为。

组织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团费用AA制,活动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担,本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意参加活动等同于默认以上条款。”这样的免责声明就像签订“生死状”,相信很多参加拼团游的旅游者都不陌生。

然而,旅游者默认了免责声明,一旦出现事故,活动组织者就真的可以免责吗?

对此,苏号朋认为,对于不具有营利性的AA制的拼团游行为,是属于个人意愿的带有娱乐性质的团体性民间活动,这类活动不属于旅游法规制的范围。“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苏号朋举例说,比如,有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召集了拼团游,但是由于他的判断失误,驻扎在山谷里,结果山洪爆发导致人员伤亡,组织者没有把露营地选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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