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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法院为啥要从重判无期?(4)

2017-06-27 11:50:06    重案组37号  参与评论()人

故而,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加重对王某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依照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加重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量刑幅度内加重刑罚。

本案中加重量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事件发生时,被害人姚某16岁,是未成年人;其次,被告人对姚某先奸后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再次,犯罪行为发生在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

王某算不算自首?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也就是说,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一般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如果是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则不视为自首。

本案中,王某在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杀人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但其始终否认有强奸行为,据此法院认定其在强奸罪方面,不构成自首。

自首情节的认定会影响量刑的轻重,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第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王巍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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