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自动发布新闻 > 正文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法院为啥要从重判无期?(3)

2017-06-27 11:50:06    重案组37号  参与评论()人

▲2016年4月19日,参加庭审的小姚母亲提及案件情绪仍很激动。 图片来自网络

被害人母亲:判决结果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在事发后到宣判的13个月里,“为女儿讨个公道”成了被害人小姚母亲李女士生活的“唯一目标”。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的面容看上去无悲也无喜。对于判决结果,她表示:“作为一个母亲,我到目前还是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我希望杀人者偿命;但是作为一个公民,我知道凶手已经得到了应有的严厉惩罚……”

“找个合适的时候,为女儿处理后事。”李女士说,这是案件落判后,她最想做的事情,在凶手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前,女儿的尸体一直没有火化,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女儿最好的交代,她要将女儿带回老家安葬。

谈到日后的生活,李女士显得还有些茫然:“顺其自然吧”,她说,虽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一年多,但是,在很多个夜里,她仍不断重复着一个梦境:不停地找寻女儿,又不停地与女儿分开,继而是被自己的噩梦惊醒……

对于案件本身,李女士表示,希望这个案件对学校管理者以及所有学生家长有所警示,让全社会关注校园安全以及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法院为啥要从重判无期?

▲事发的学校校舍外观。 图片来自网络

重案解读

对于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判决中并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而从重对被告人王某予以量刑,就判决中的量刑问题,重案组采访了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进行解读。

未成年人犯罪这次为何没从轻处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实施强奸后不思悔改另起犯意,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3条,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