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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法院为啥要从重判无期?(2)

2017-06-27 11:50:06    重案组37号  参与评论()人

▲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合影。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2017年4月19日,王某在一中院接受审理。在法庭上,王某承认自己杀害了小姚,但否认强奸罪的指控,他始终表示,是小姚主动与自己发生关系。王某的辩护律师对王某进行了罪轻辩护,其表示,王某是在激情下犯罪杀害小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小姚的母亲作为被害人家属出席了庭审。她表示,案件发生后,她放弃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希望法律对凶手进行严惩。

今天上午(6月26日),一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某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时年16岁的被害人姚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告发,遂扼压姚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遂,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王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宣判过程中,王某始终不发一言,目前也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法院为啥要从重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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