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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诉标兵杜邈的三次“人生转变”(2)

2017-06-22 17:44:52  千龙网    参与评论()人

由他承办的另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发生在近20年前且缺少原始侦查卷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实施伤害行为,系一起“无有罪供述、无目击证人、无直接物证”的疑难案件。运用刑事法律理论知识,确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思路,他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并有效补强:一方面,通过与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共同研讨、向刑侦技术部门专家咨询等方式,从伤口形态、伤口深度、受力状况等方面查清补强证据,强化对被害人死因及损伤机制的证明;另一方面,查找本案关键证人详细询问案发过程和被害人伤情,注重证据审查的亲历性,查明案件细节,进而证实了扎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1-2012年,组织上安排他到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挂职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交流锻炼。期间,他发挥自身优势,承担和指导了一大批案件的办理:审批各类公诉案件186件279人,提出抗诉1件4人,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10件、检察建议书6件,无一件无罪判决、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改变起诉罪名或增减犯罪事实的案件;排除各种外部阻力,办理该院自行侦查的一起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案,出庭支持公诉并获得法院有罪判决,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

2015-2016年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期间,他参与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指导工作,多次参加案件研讨和协调会议,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作出了贡献。

执法办案的同时,他还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促进有关单位堵塞漏洞,落实整改。办理某国企总经理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便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在历时两天的庭审过程中,他充分阐明并论证指控意见,沉稳应对申请证人出庭等突发情况,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此同时,他坚持“跳出办案看办案”的思路,针对该国企存在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书促其整改,该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的专项工作,包括“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内控制度体系、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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