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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两制”之间搭建沟通与融通的桥梁——访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高级主任庄仲希(3)

2017-06-15 01:21:46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记者:二十年来,您领导的业务试图努力向香港人介绍内地的法律,并且提供协助。在这方面,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

庄仲希:我重点讲一下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这是我们公司在回归20年、包括在之前做的事情中,比较突出的部分。

公证业务,做为一种社会需要的、公平公正的证明方式,在成文法地区和普通法地区都有。普通法地区是以形式公证为主,就是声明公证,即我声明即可,不调查的,也不需要带附件的。比如你是公证人,我在你面前讲,我要继承一个什么东西或者我要做一个什么事情,确认我的身份是真实的,只要我说出来就行了。但在成文法地区,叫实体证明,必须要有真实性、合法性这两个基本的性质来确认。我们当时想得比较远,香港和内地交往越来越多,对企业和个人的证明的法律保护肯定要有。所以,1981年我们就开始构想这个制度。1981年我们在香港委托了8个人,完全是实验性的,由德高望重的、有经验的人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但当时他们做什么、怎么做、做的格式是什么,都没有一个很定性的东西。

随着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两地民事交往、结婚、继承、商事投资、贸易等事务交往更频繁了,主体的证明就变得很重要。譬如,有香港的公司要进内地去,但这个公司到底存不存在,回归之前我们的主管机关肯定是不能来查的,那么这些公证人就可以做出证明,证明说某一个公司在香港是合法存在、合法纳税的。同样某个个人要去继承一个财产,或者去内地结婚,都可以做。

从1981年到90年代初到10年时间中,这些公证人发生了很多问题。比如说,有一些不法分子发现了这么一个商机,冒充公证文件,冒充公证人签字,把文件送到内地。比如说,去内地民政局证明他在香港是未婚的,要到内地去结婚,但这个人是不是未婚,他不查,他只收了钱就给你出一个。比如说,有人做错格式,没人核对,内地用不了。再比如说还有重复登记,举个例子就是一个人去上海结婚,确实委托公证,确实查了在香港未婚,但这个人后来在上海结婚与否,香港方面不知道,那这个人拿去结了婚,过了几个月再去拿一个香港未婚证明,委托另一个委托公证人去做,到北京、上海、哈尔滨、沈阳……这不就乱套了,包二奶变合法了,或者骗钱。

关键词: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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