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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一刀切” 醉驾量刑回归司法理性(4)

2017-05-26 08:07:01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  参与评论()人

李翔虽然并不赞成目前司法实践上把醉酒驾驶案件办成严格责任的做法,但更不赞同最高法院以指导意见的方式改变立法的做法。在他看来,最高法院量刑指南的做法无视立法上的变化,任意增设构成要件要素,不适当地缩小处罚范围,司法有僭越立法之嫌。

最先抛出质疑的反对方认为,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无疑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醉驾一律入刑”的初衷,既是为了根本性扭转曾经酒驾、醉驾“成风”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也是为了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酒驾尤其是醉驾的处罚过轻和震慑力不足的问题。

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人们不仅对酒驾醉驾的社会危害意识大幅提高,警方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件数量也明显呈现出“断崖式”下降。在这种执法的震慑下,醉驾行为大幅减少,道路安全水平出现了很大提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逐渐成为很多人的基本常识,这些都是“醉驾一律入刑”带来的积极变化。

如果此时“醉驾一律入刑”出现松动,不仅可能导致前功尽弃,也会让酒驾出现反弹。虽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如果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标准,还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来惩罚,可是这种治安处罚有多大的约束力,对醉驾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震慑作用?会不会导致其对醉驾不以为然,或心存侥幸,甚至重蹈覆辙?这些都是值得思考和担忧的问题。

而让支持方也心存疑虑的是,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危害不大”,以及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个中标准、尺度、界限不好把握,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加上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大。如此一来,会不会出现选择性司法?会不会让有些情节并不轻微的醉驾逃过刑罚,有些情节确实轻微的醉驾反倒被判刑?

针对最高法院这一新规,四川省社科院司法研究所所长、刑法教授韩旭认为,从司法实践来说,最难的就是这个“情节轻微”和“显著轻微”的认定,一旦把握不好,可能就会在醉驾一律入刑上打开缺口,从而导致人情案的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争论中网民的态度则几乎是一边倒地主张“一刀切”入刑,这种情绪中包含了对醉驾的痛恨,也可能夹杂了对司法不公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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