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自动发布新闻 > 正文

告别“一刀切” 醉驾量刑回归司法理性

2017-05-26 08:07:01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  参与评论()人

看点:对指导意见的两种观点

支持方认为,最高法院此举是对罪责相适应的一种更科学的规范。就法理论,最高法院的新规于法有据,准确地说,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强调和重申。我国刑法总则第37条则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总则具有普适性,适用于任何罪名,危险驾驶罪当然也不例外。

反对方认为,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无疑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醉驾一律入刑”的初衷,既是为了根本性扭转曾经酒驾、醉驾“成风”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也是为了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酒驾尤其是醉驾的处罚过轻和震慑力不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危险驾驶罪等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引人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对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提出如下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入刑以来,这些年,“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老少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也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

对这次最高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有媒体将之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或将意味着今后“醉驾不再一律入刑”。正因为如此,新规公布后,便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场争议中,网民的态度几乎是一边倒地主张“一刀切”入刑,这种情绪中包含了对醉驾的痛恨,也可能夹杂了对司法不公的疑虑。

醉驾入刑后醉驾案骤降

安徽省安庆市女子王某近日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几乎同时,江西省吉安市的一名厨师任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不同的是,任某归案后虽然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但却因暴力袭警,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234...全文 5 下一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