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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答记者问(3)

2017-05-02 23:01:52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答: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规定》设计了监督制约机制。比如,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前要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在七日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等。

问:《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规定》在执法程序多个环节分别规定了“申请回避”“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如第十七条明确三种回避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的启动情形、具体流程;第三十六条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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