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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答记者问(2)

2017-05-02 23:01:52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答:《规定》第二章对管辖作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地域管辖,《规定》第六条第一款重申《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二是级别管辖,《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各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管辖,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部门;三是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指定管辖,以有效处理管辖争议。此外,还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互联网违法案件涉及面广,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加强与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问:《规定》如何有效规范和约束立案行为?

答:立案是启动处罚程序的起点和关键环节,不立案就不能实施处罚,抓好立案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处罚工作。《规定》加强了对立案环节的管理监督,从立案标准、销案程序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这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主动履职,防止工作推诿、行政不作为等;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防止网信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督促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

问:《规定》规定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其中,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设计了怎样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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