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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分类要负哪些法律责任(4)

垃圾不分类要负哪些法律责任(4)
2020-05-06 11:30:07 北京日报

垃圾分类,立法先行。新修订的《条例》为北京地区的垃圾分类打下了全方位的框架性基础,对于相关部门而言,立法中所赋予的工作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对于承担垃圾分类主体义务责任的个人、单位和相关行业企业而言,则需要履行守法和监督的义务。

亮点解读

1

符合条件可安装厨余垃圾处理机

据媒体报道,上海此前在实施垃圾分类的过程中,许多家庭为减少因垃圾分类而增加的工作,纷纷安装厨余垃圾处理器。但由于市政建设过程中,并未事先对厨余垃圾粉碎后直接排放入市政排污管道给予过充分考虑,有部分小区因此导致管道堵塞,引起小区物业公司的干预。

对此,北京《条例》给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这也意味着,个人家庭在厨房中自行安装厨余垃圾粉碎机,将粉碎后的垃圾直接排入下水排污管道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据,甚至有条件的小区可以逐步推广安装厨余垃圾处理机。不过必须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安装标准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2

商超购物不再无偿提供塑料袋

此前,北京市的大型超市已普遍实行塑料购物袋收费措施,但在集市、农贸市场等流动性摊贩较多的商贸领域,对于塑料购物袋的使用规制并不严格。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指出,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并视违反的情况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之外,对于首次违反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现在无论是在商超还是在集市购物,在使用塑料购物袋时均需要支付相应费用,这就从源头上抑制了塑料袋的使用需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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