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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分类要负哪些法律责任(3)

垃圾不分类要负哪些法律责任(3)
2020-05-06 11:30:07 北京日报

此外,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的,还将承担“信用”责任。《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除要求单位和个人承担一般性垃圾分类义务外,《条例》还对物业、餐饮、旅馆以及快递等与个人生活高度相关的行业提出要求,体现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原则。

首先,《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角色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负担起一定程度上对垃圾分类义务人的管理职责,一方面,需要承担指定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放置地点、指定建筑垃圾的放置时间和地点等日常的管理义务;另一方面,还负担起一定的监督职责。如上所述,在个人不遵守垃圾分类义务的情况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后,可依法向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予以处罚。关于公众居住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认定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域采取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第二,对餐饮企业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条例》要求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及洗漱用品,力求从源头上尽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若有上述类别的商家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对快递行业,《条例》要求其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快递行业采取相关措施回收快件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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