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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贷平台进行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7-12-09 09:56:3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如果视持牌的现金贷平台为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则《通知》要求现金贷平台的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似乎存在法律与司法解释上的不适用问题。如果不将持牌现金贷平台视为金融机构,则《通知》第一条明确的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这似乎不是针对现金贷平台的规范。显然,如何对现金贷平台进行定性,有待中央金融监管部进一步明确,以祛除法律与司法解释适用上的矛盾。

其次,若视持牌的合法现金贷平台开展的放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约束,但是,《规定》仅对借贷利率作了明确限定(既俗称“两线三区”),并未规范借贷的综合资金成本问题。也正因为如此,一些现金贷平台钻了司法解释的空子,将年化利率限定在36%以下,但是另外又向借款人收取了诸如手续费、咨询费等等,综合年化利率折算下来则可能高达100%以上。显然,《通知》要求现金贷平台限定其综合资金出借成本,是对当前乱象的监管应对。但是,由于《规定》未涉及综合资金出借成本的问题,因此,对现金贷综合资金成本的限定,更需要监管机构将来另行颁行的实施细则中作进一步规定。(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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