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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贷平台进行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7-12-09 09:56:3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邓建鹏

鉴于一些现金贷平台乱象横生,201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运用及实施的影响

当前现金贷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信息不透明,向潜在借款客户提供误导性信息,最后加重了借款客户的债务负担。《通知》针对前述问题给出了应对与监管方案。与此同时,针对过度举债的问题,《通知》也提出了要求,这是对国内曾经现金贷行业跑马占地、过度扩张时的野蛮生存方式的拨乱反正。近年来,个人隐私信息被他人盗用有日益上升的趋势,《通知》也因此对已有法律再次强调和确认。

《通知》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意味着现金贷平台不能再与P2P网贷进行资金往来的合作,另一方面现金贷平台的资金中,外部资金的获得将受到严格的比例限制,因此,整体上现金贷的贷款余额的未来增长趋势将受到较大影响。目前全国各地对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要求不一,平均在1.5倍至3倍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互联网小贷公司自有资本金是5亿元,最高只能放贷15亿元。上述规定将使现金贷平台的存量业务进一步压缩。

《通知》要求“助贷”业务回归到业务辅助的性质,助贷机构若同时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质,则该机构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涉足现金贷的机构虽然名为“助贷”机构,但实质上主要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较低成本资金放贷或者协助银行放贷,为获取对方信任,这些“助贷”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向银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变更了“助贷”的法律性质,在没有融资担保资质的前提下这些“助贷”机构提供了融资担保,使得市场风险及法律风险高度集中于助贷机构。结合《通知》要求“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这意味着除非“助贷”机构改行直接放贷,单纯的“助贷”业务恐怕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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