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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贷平台进行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7-12-09 09:56:3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通知》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笔者认为,这个要求一方面是对已有法律的再次强调,比如《合同法》要求出借资金不能预先扣除利息(民间俗称“砍头息”)。这种做法当前现金贷以及一些民间借贷中较为普遍。另外,各费用名目的收取在一些现金贷平台中亦乱象频频。因此,出台此类规定,完全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天量的现金贷中,如何有效防范此种乱象的产生?如何令已有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这些问题最考验执法者的智慧。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另一方面监管者要进一步开放网络举报渠道,鼓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费者及时举报。

《通知》要求,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这意味着,未来现金贷企业必须依托真实消费场景小额信用贷开展业务,可以预见,对消费场景的争夺必将白热化。而激烈的竞争之下,是否可能催生一个协助现金贷平台“制造”消费场景的庞大产业链?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忧虑与地方对经济利益的冲突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此外,应对多头借贷的关键策略,一是推动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进一步建设以及开放给更多商家利用,二是中国互金协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但是,这两者的完备以及开放给现金贷平台的使用方面,以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政策与地方具体实施与执行的效果等问题,均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观察。

法律定性及适用上问题

首先,《通知》明确现金贷平台的法律属性直接涉及其法律适用问题。《通知》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据此,则现在及未来合法的现金贷平台必须是经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并持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平台。那么,这些合法、持有特许牌照的现金贷平台是否属于依法接受准入管理、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当前似乎并无明确的法律定性,而对其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影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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