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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压力几何

2017-11-24 16:56:1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出台上述监管政策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减少“影子银行”的风险,缩短实体经济融资的链条,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防范流动性风险一直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此次资管新规也不例外,主要体现为禁止资金池业务,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在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的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2016年以来,管理层对金融去杠杆的监管愈发趋严。而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要求是监管重点关注的领域。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的动机。其次,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将资管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管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即银行委外业务是允许的,但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对资管产品设定了统一的杠杆比例:首先,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为真实反映负债水平,强调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管产品的总资产。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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