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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明确刚兑认定与罚则 向净值化转型

2017-11-20 07:36:1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王可然

打破资管刚性兑付的呼声已有多年,这一次监管部门动真格了。

11月17日,央行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制度形式要求打破刚性兑付,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这次关于刚性兑付监管的亮点不止于明确处罚措施,还明确了刚性兑付的认定。除了通常所理解的资管产品所在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之外,设立资金池通过滚动发行填充从而实现保本保收益,以及未采取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方法确定产品净值,从而对产品保本保收益,这两种情况也被认定为刚性兑付。

对此,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潘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前一类是从结果层面认定,后两类是从过程上认定。

完整定义“刚性兑付”

近年来,企业债务兑付危机频发,但多数都以本息全部兑付最终收场,不过如果是债务人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最终实现兑付,这并非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所认定的刚性兑付。

潘东表示,监管部门这次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刚性兑付作了比较完整的定义。对于第一类情形,比如开放式产品,新投资人购买的同时也有老投资人赎回,所以产品管理人需要每天给投资人一个公允的价格,如果没有采取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方法对产品进行估值,在过程中,这被认定为刚性兑付。第二类情形,是指只通过资金池的方式运作来维持流动性,实现保本保收益。

第三类情形是指,在产品到期时或者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出现投资损失,管理人通过动用自己的资金,比如银行动用自有资金向投资人兑付,从结果上来看,就可以认定为刚性兑付。

“这并不是说,我的资管产品投了几个债券、几个股权,这些债券、股权在过程中出了问题,假定我通过追索去把这个钱拿回来了就叫做刚性兑付。”潘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不属于《征求意见稿》中所认定的刚性兑付。

依照刚性兑付第三类认定,潘东指出,“这几年并不多,特别是银行理财中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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