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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数据竞争问题或将爆发

2017-11-15 07:42:0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张钦坤 曹建峰

在新闻客户端浏览信息时,如何操作才能使界面只呈现用户感兴趣的内容?基于用户个性化浏览数据,借助算法进行资讯推荐,类似今日头条这种推荐引擎产品,便可让用户的新闻界面呈现出“千人千面”。

可以说,人工智能(AI)正日益成为互联网产业的基础设施。基于数据和算法的互联网产品已经彰显其强大的竞争力,对行业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在今日头条模式的冲击下,一些主流的新闻网站和客户端纷纷向算法推荐和分发模式转变,各新闻平台架构和人员上也发生了重大调整,导致作为传统社会精英的记者和编辑必须努力适应与算法的共存共生。人工智能的巨大威力可见一斑。

AI时代,数据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资产,其重要性正在不断增强。目前全球数据总量持续高速增长,预计到2018年万联网(IoE)产生的数据量将达到400ZB,如此庞大的数据资源与人工智能的结合将产生巨大的效应。随着算力、算法的持续进步,大数据的社会经济价值将得到更加充分的释放,“数据驱动型经济”和“智能经济”正快速由理论变为现实。在这个意义上,数据被认为是“新石油”,是未来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资源和生产资料之一。

过去数年里,互联网行业中影响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如3Q大战、3B大战等,被告主要是通过软件干扰、恶意攻击等多种方式,从其他公司手中抢夺用户,扩大自身产品的用户基数,进而提高流量。但是,随着数据价值的日益凸显,围绕数据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目前已经出现一些公司抓取和利用其他公司数据的案例。

例如大众点评曾分别就爱帮网和百度抓取其点评信息的行为提起诉讼,新浪也就脉脉抓取其平台上用户信息的行为提起诉讼,顺丰与菜鸟的数据之争更是引起社会高度重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数据案件直接进入刑事程序,例如运满满向公安机关举报其竞争对手货车帮非法入侵其系统窃取货源信息,公安机关随后采取了相应措施。

目前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往往基于如下几个动机:一是通过抓取他人数据进而提供可替代的服务,例如大众点评诉爱帮和百度抓取其点评数据的行为;二是通过他人数据的获取和分析,增强自身产品竞争力,例如脉脉对新浪数据的利用。三是基于他人产品的数据进行搭便车行为,例如手机厂商根据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信息弹出相关提示。某种意义上说,3Q、3B等软件干扰类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一方往往是为了抢夺原告用户,例如通过干扰他人软件,诱导用户安装自己产品。而数据争夺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则演化为不仅抢夺用户,还要用对方的产品数据增强自身产品竞争力。

数据竞争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或将不断出现。因为只有对人工智能不断地进行数据训练才能使其越来越满足需求,这是提升产品竞争力的核心所在,而如何持续获得这些数据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另外,考虑到移动网民在我国网民中的渗透率高达94.5%,人口增长红利即将结束,互联网企业会越来越珍惜用户和用户在各自产品上所产生的数据,数据的产权意识和竞争意识日益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刺激数据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出现。

为了防范数据竞争问题爆发,可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严格禁止软件干扰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来看,目前互联网行业关于软件运行中的竞争规则已经基本明确,而且几方认识基本一致。无论是工信部2011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还是各级法院针对各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所作出的系列判决,以及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其核心精神都是禁止软件干扰。

之所以明确这一基本规则,是因为以往的绝大多数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处于相对上游的企业基于自身的技术权限优势而对下游企业进行软件干扰的行为。例如运营商利用其基础设施优势在其他产品中插入广告,安全软件利用其在操作系统中的优势权限干扰各类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等各类软件,浏览器利用其数据传输优势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等等。

在数据类不正当竞争中,依托软件权限优势或者说上游优势,通过干扰他人软件进而获得数据的行为还将是重要表现形式。例如手机厂商获取和利用手机上各类App数据的行为,其本质还是依托手机的硬件和操作系统的上游优势,通过进入各类App的运行过程或者说干扰App正常运行而实现的。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应该基于“禁止软件干扰”的基本规则予以及时制止。可以说,“禁止软件干扰”是保障互联网行业基本竞争秩序的基石,数据竞争时代亦是如此。

其次,充分尊重企业对自身平台数据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而言,数据是核心资产,是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这关系到商业竞争的基本秩序。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件中,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其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大众点评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在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中,法院进一步指出,通过法律维护大众点评信息市场的正当秩序,有利于鼓励经营者创新业务模式,投入成本改善消费者福祉。如果大众点评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就没有经营者愿意投入巨额成本进行类似创新性、基础性工作,从而抑制经营者创新的动力。

在新浪诉脉脉案中,法院也明确指出,在用户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数据的获取和利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未经许可而获取并利用其他平台的数据,属于无正当理由截取他人竞争优势,侵害了他人商业资源。由此可见,尊重数据方的合法权益是目前司法层面已经基本明确的竞争规则。

最后,明确数据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数据的权属和流转利用,是与数据竞争密切相关的问题。目前数据的权属问题仍处于学术研究和理论争鸣阶段,但是行业中对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诉求已经日益迫切。而且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移动互联网人口红利的逐步消退,各行业都在发力人工智能和物联网,大家普遍认为这是行业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人工智能和物联网在各行业的深入应用也需要行业间数据的深层合作。

然而,目前我国对此方面并无明确规定,这给大数据行业的正常经营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之后,大数据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陡增。对此,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应通过部委规章或行业自律公约等方式,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对合法的数据流转与利用规则予以明确,以保障数据交易产业的正常发展。总之,对不正当获取他人数据的行为要予以严格规制,但对于合法的数据合作应建立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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