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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连续亏损命悬一线,收购对象财务数据前后矛盾

2017-10-16 22:02:5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对于天山生物的回复,笔者注意到,该公司并没有解释清楚大象股份针对成都地铁车站灯箱广告经营权费摊销中的细节问题,在此项广告经营权费摊销过程中,大象股份仍不排除存在少计摊销、虚增利润的嫌疑。

大象股份在2016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和《项目中标公告》显示,全资子公司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中标成都地铁4号线车站灯箱类广告资源经营权项目,经营期限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共10年,首年度经营权费3040万元、此后每年环比递增6%、10年总价40069.62元。

同时,大象股份母公司中标成都地铁1号线车站灯箱类广告资源经营权项目,经营期限与4号线车站灯箱类广告资源经营权项目一致,首年度经营权费11400万元;此后每年环比递增3%,10年总价130688.22元。

由此来看,这两个中标项目直接对应着大象股份在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为客户提供的成都地铁车站灯箱广告服务,同时也对应着该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向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

而从上述信息分析看,在大象股份自2016年11月18日开始代理成都地铁车站灯箱类广告,直到2017年上半年末,涉及到的地铁车站灯箱资源及结算价格都是一致的,这也就意味着大象股份在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这两个时间区间内,该公司针对成都地铁站灯箱广告资源经营权摊销的月均金额一致,进而对应着该公司向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月均采购金额应当也是一致的。

可事实上,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的信息显示,大象股份在2016年向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为2560.58万元,以当年实际上仅一个半月的代理经营权折算,月均经营权摊销高达1707.05万元。而在2017年上半年,大象股份向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为6855.03万元,折合月均经营权摊销金额则为1142.51万元,仅相当于2016年后两个月月均摊销金额的三分之二。很明显,这并不符合正常的会计核算逻辑,令人质疑大象股份在2017年上半年中针对成都地铁站灯箱广告资源经营权摊销金额确认的合理性,不排除公司有人为操纵摊销金额来降低成本、虚增利润的可能。

财务数据披露矛盾、差异巨大

大象股份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发布了各年度年报,但是对比该公司此前发布的年报数据和天山生物本次发布的收购报告书数据,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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