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经济新闻 > 正文

公募基金监管新规出台 合规人员数限定等十要点速览

2017-09-14 09:11:2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督察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代行职责人员。代行职责人员应当为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要点九、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 每3年不得少于1次

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 年不得少于 1 次。

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为协会会员;(二)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四)具有 3 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自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五)成立以来或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六)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要点十、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情节轻重相应处罚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范》的规定:

1)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公司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 谴责、加入黑名单、要求限期改正、清理违规业务、暂停受 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2)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未能勤勉尽职,致使 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协会可以 视情节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强制参加培训、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 律处分。

文/鸡血石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