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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监管新规出台 合规人员数限定等十要点速览

2017-09-14 09:11:2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要点五、建立合规考核与问责机制 合规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权重应 当不低于15%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合规考核与问责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全体工作人 员的合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与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相挂钩。 合规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权重应 当不低于 15%。对于重大合规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可制订否 决性指标。 督察长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基金管理公司 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对督察长进行考核。

要点六、督察长需满足的任职条件: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且通过合规人员胜任能力考试

督察长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 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 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要点七、完善督察长制度 保证督察长权利同时限定其行为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 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督察长及合规管理人员基于履职需要,有权要求相关 部门及人员做出说明、提供资料、接受检查,有权向为公司 提供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等,相关部 门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二)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三)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做出虚假报告;(四)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六)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督察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代行职责人员。代行职责人员应当为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要点八、督察长年薪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督察长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 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合规管理人员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 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全口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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