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末,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要求自《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系统改造,以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施行已有两个多月,多家接受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的公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大体完成系统改造,对公司原有销售系统审核标准也进行了升级和整改,传统的以业绩评价为核心的基金评价体系正在升级为以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
多数公司完成系统改造升级
北京一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总裁告诉记者,在新规出台之前该公司的相关系统就改造好了,7月1日《指引》细则出台后,又针对细则要求对系统做出部分微调,目前在新规适用上没有大的困难;在产品风险评级和投资者分类方面,采用的是第三方券商研究机构提供的评价体系。
北京一家中型公募市场部人士称,据他了解,行业多数公司已经完成新规对接,他所在的公司也按照新规要求对销售系统进行了调整,尤其是线下销售的直销柜台、互联网销售以及具备代销资格的代销机构的合作层面,依照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产品风险等级、投资者调查问卷等进行了销售系统的升级。
该人士称,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是新老划断,如果向老客户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和服务,可继续正常进行;针对新客户和老客户购买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则需要对照新规去执行。
谈及新规对日常销售工作的影响,该人士称,“新规执行后,很明显的感受是基金的售前介绍义务更多了,比如因为经营机构自身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客户本金亏损、影响客户判断等需要提示风险,以更好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适当性评价仍存四大难题
北京某券商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认为,与传统的以产品收益率和波动率来评价基金业绩不同,适当性评价需要以合适的产品匹配合适的投资者,并揭示产品的杠杆率和潜在清盘风险等更多更细致的内容。未来,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将让基金评价从传统的以业绩评价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转向以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