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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新材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表示接受股转公司监管措施

2017-09-07 18:01:5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丰新材)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就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对该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1073号)作出回应。

公告显示,华丰新材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一是华丰新材关联方杭州富阳众烨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其他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为公司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担保金额为4,802万人民币,该担保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

二是2016年10月27日,该公司关联方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其他公司)向该公司以市场价格采购管材307.69元用于管道维修。

三是2016年度关联方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其他公司)以市场价格向该公司支付水电费261,247.02元,其中2016年1-3月发生金额为45,754.08元,申报报告期后至首次信披前发生金额为215,492.94元。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华丰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华丰新材的前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遗漏的情形。该公司董事长叶志群、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锋未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的规定,对华丰新材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1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华丰新材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华丰新材董事长叶志群、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锋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丰新材表示,将按照股转系统要求,按期向股转系统提交书面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叶志群、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锋承诺:已深刻认识错误,接受股转系统所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组织公司董事长叶志群、董事会秘书李锋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03月18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叶志群,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高强度塑合金材料,高强度塑合金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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