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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刷单平台非法经营案宣判 专家建议加大监管力度(2)

2017-06-21 09:24:28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李汉宇非法经营案中,其获利数额亦不容小觑。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李汉宇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和流程,组织及协助会员通过相关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任务。自平台成立至案发时,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通过收取300元到500元不等的会员费和4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李汉宇共计获利90余万元。

搭建网站、沟通联系成本低,但经由刷单这一产业,却能带来丰厚的收益,这正是各类刷单平台迅速大量涌现的原因。大张旗鼓,并不意味着法不责众,近年来,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实践中,因刷单被制裁、受处罚者并不少见。

刷单行为属于非法经营

据报道,2016年,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的郭某利用第三方软件对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进行刷单,截至被查处,该网店实际销量仅为33单的交易被当事人自己虚假制作销售量约700单。2017年3月17日,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2017年2月15日,阿里巴巴起诉刷单平台“傻推网”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阿里巴巴向“傻推网”所属公司索赔216万元。此案被称为刷单平台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其实,对于虚构商品交易的刷单行为,不论是电商平台规则、制度还是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约束和规制。

仅201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的一个月内,淘宝就对涉嫌刷单的22万多个卖家、39万多个刷单商品处以降权处罚,相关商品的销量被清零。有严重刷单行为的6000多个卖家被封店,1万多个卖家被扣分。

早在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曾在媒体撰文指出,刷单平台组织网络虚构交易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要求。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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