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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渐成“城市病” 业主知情权未受到重视(3)

2017-05-10 13:08:4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业主知情权未受重视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物业企业应当公示其资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养护情况等知情权予以了明确,还规定了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撤销申请,而管理部门则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但事实上,大量知情权、撤销权纠纷并未通过行政途径得到妥善处理,而是涌向法院。报告显示,2016年南京两级法院受理与业主自治管理相关的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案件数量达70件,同比增长56%。

“一方面说明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增加,同时也暴露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知情权不够重视,还没有建立自觉自律的意识。”王劲松说,从业主要求撤销的决议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选聘业委会委员的决议、调整物业服务价格的决议、有关小区管理(如停车管理)等方案的决议等。其中,前两项占较大比例,集中反映了物业服务企业撤换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中引发的矛盾。

业主知情权案件主要为业主起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公示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物业费收支情况、业委会账目、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等。法院遵循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小区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予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作出认定。

行业指导亟待加强

记者了解到,类似“撤场”物业企业“赖着不走”的纠纷,频频出现在大中城市物业纠纷中,其中凸显了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的缺乏、物业管理部门管理手段缺失的短板。

实际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可谓不全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对物业交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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