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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今年拟大修 加强“互联网+”监管(4)

2017-04-11 17:25:4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长期以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监管一直存在比较大的难度。对此,赵红梅认为,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是要落实到实体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政府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实体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上。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追溯到给网络平台提供食品的供应商,要顺藤摸瓜,解决整个链条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赵红梅说。

赵红梅同时强调,对于网络食品的监管,既要考虑到网络购物在价格、速度等方面的优势,又要考虑到整个链条的安全,不能因为害怕出问题而草率给网络平台设置障碍,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正如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及的“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一样,送审稿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严格监管。

送审稿主要在六个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强化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明确制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限量方法的情形;在强化双随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强化案件办理中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明确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衔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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