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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建境外新经济平台拓展多元合作(3)

2017-01-23 17:07:09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我国企业在境外创建园区,后续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但我国金融行业又有规定,企业银行贷款时,境外的财产不能用做境内的贷款抵押,所以“走出去”的民企贷款特别难。高建民说,不要等到园区全建好了企业招满了国家才给补贴。“国家也可以采用入股等形式,在资金和税收上采取更灵活的政策。”

徐彦平认为,中企真正“走出去”的其实很少,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国家应该对中小企业‘走出去’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其实海外民企大部分都在和国有企业合作,民企先进入取得资源和土地,国企再带着资本进来合作,国家应为这些企业和项目回国上市提供资本市场路径,让在海外投资的钱和产生的收益回得来,解决海外投资企业的融资问题和海外资金的回流问题。”

  合力突围:

  政策金融应“紧步随行”

这些在境外投资设立新经济平台的企业建议,国家营销很重要,资本支持也不能少。当前我国需要深入新经济平台驻在国进行专项调研,掌握园区发展、招商和融资需求,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发展。金融系统更应“登高望远”,站在国家战略高度,为真正“行走”在“一带一路”上的中国企业提供具体有效的支持。

首先是创建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的联动模式。民营企业“走出去”是基础,政府指导支持是关键,金融创新服务是保障。当下民营企业迫切需要通过经济转型升级寻求发展突破,而“走出去”就是寻求产能合作,释放更多的经济活力,产生更大价值的生产力,扩大投资参与,这是“走出去”的基础所在。国家和政府要根据企业需求进一步提升尊商、亲商、兴商的氛围,统筹组织地区骨干企业走向海外,勇于创业、创新、闯天下,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金融机构应制订针对“走出去”企业的导向性金融政策,鼓励贷款性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使政策真正惠及“走出去”发展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

同时建议相关省区成立“一带一路”办公室重点支持“走出去”的相关企业。办公室作为政府职能机构,将号召和组织有“走出去”需求的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走出去”,降低商务成本和投资风险。各省区的工商联、贸促会等组织应对海外投资的企业及个人建立海外投资信息圈,方便优势互补及信息交流,同时对意向投资的企业及组织定期举行投资沙龙与论坛。在此基础上,各省区也应以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新经济平台作为产业承接平台,进行大力支持和推广,将这些平台打造成各地“走出去”企业的放心平台、发展平台和投资平台。同时还要开放地方政府领导去国外产业园区考察,将这些园区纳入当地的经济“大盘子”进行全面规划和推介,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一哄而上导致生产过剩及无序竞争,降低我国企业的总体海外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此外,建议境内的国家级和省区级相关产业园区与我国的境外园区对接合作、互通有无,将国内、国外的产业园区链接成一体,形成合力,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形成园区与园区的资源共享、合作双赢。“一带一路”不完全是“走出去”,也得“请进来”,要双向性互通,在“引进来”的基础上“走出去”。事实上,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新经济平台的资源优势,实现互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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