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月22日电(记者顾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根据《办法》,八种情形被列入约谈范围:被中央媒体曝光或省级媒体曝光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被环保部、环保厅挂牌督办逾期未能解挂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辖区内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事件或事件处置不到位的;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决策违反环保法规政策规定,或干扰和阻碍环保执法监管工作的;对省级以上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定的情形,需要由省环保厅约谈的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该《办法》明确规定,由新成立的浙江省环保厅环监处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省环保厅相关领导将根据该办法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约谈后,约谈方将形成约谈纪要,印送被约谈方并抄送给邀请参加方,同时,还将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浙江省环保厅环监处将把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
《 人民日报 》( 2017年01月23日 15 版) (责编:乔雪峰、夏晓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