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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无可争议 中国在WTO诉讼前景乐观(1)

2016-12-19 17:50:39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张维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刚过15周年,WTO中就频频传出与中国有关的消息。

当地时间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针对中国发起贸易诉讼,向WTO申诉中国未能在小麦、大米、玉米等3种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上遵守承诺。

而此前,中国已就美欧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发起WTO诉讼。对于中国等了15年却没有等到的结果,这场诉讼及其背后的纷争究竟走向如何,无疑是公众关心的话题。其中,不乏中国应当对此进行贸易反制的声音。

曾经参与中国入世谈判的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司长、清华大学教授杨国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WTO诉讼期间,如果美欧没有停止使用这种做法,中国也不会采取诉讼以外的针对性措施。因为WTO的“诉讼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明确规定,WTO成员不应单方面采取措施。中国入世15年来,对于涉及中国的48起案件,都是按照DSU规定的程序解决的。

美欧是主要起诉方

12月11日,中国WTO满15年。根据15年前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中国将成为WTO协定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此前频繁在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价格做法的美欧应就此终止该做法。

在中国15年间所参与的全部50起WTO诉讼中,做被告的有37起,起诉方也主要是美欧。

《法制日报》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中国已连续20年成为世界上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其中,“替代国”价格做法的作用不可低估。

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反倾销当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

“替代国做法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为地抬高了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进而影响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史晓丽说。

正因为这种做法带有一定的“歧视性”,才使得它仅仅在过渡期内有效。史晓丽指出,在中国进行入世谈判过程中,这一点已得到WTO成员方一致同意,即仅在过渡期内对中国产品采用替代国做法认定正常价值。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d)款明确规定:无论如何,(a)款第(ii)项的规定应该在中国加入WTO之日后的15年终止。而(a)款第(ii)项则就是关于替代国做法的规定。

替代国仅是技术问题

不过,美欧国家对此则有不同的认识。

早在去年,美欧国家就已流露出不愿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在最后期限到来之前,欧美日先后表态,对于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不予认可。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12日撰文称,中国将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随后,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称,中国已就美欧做法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目前,WTO秘书处确认已收到中国的诉讼请求。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也指出,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与世贸组织成员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些人试图把两者加以混淆,企图藉此来逃避自己的责任。WTO成员要履行自己在此方面承担的国际义务。中方会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WTO上诉机构原主席张月姣认为,严格遵守条约义务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WTO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法律定义,反倾销协议备注中提及的非市场经济并不是定义经济体制,而是一个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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