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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票房被定性违法 违规影院将面临停业整顿(2)

2016-11-09 08:16:31  证券日报    参与评论()人

鼓励影视公司融资担保

另一方面,对于中小型影视公司融资难的问题,《电影法》也有涉及。

《电影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直以来,资金流都是中国影视公司的面临的最大挑战, 影视作品制作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大部分民营电视剧制作机构受到资金方面的限制。

“首先,由于我国电视剧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国内大部分民营电视剧制作机构以轻资产特征来运营。大多数制作机构缺乏房屋、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等抵押物,很难以企业信用或者资产抵押等形式获得银行贷款。其次,大多数民营制作机构盈利能力不强,无法通过自身经营获得充足自有资金,而且许多制作机 构缺乏筹资渠道,无法有效地引入和利用外部资金。因此,资金瓶颈的限制可能迫使民营制作机构减少资金投入或者压缩制作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制作水准和产品质量,对于电视剧行业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刚刚买房的唐人影视明确指出。

但是,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内鼓励影视金融相结合并不现实,“在国内,影视很难涉及到金融、保险,因为金融体系需要严格的把控,有各种机构、部门在监管,但是影视行业还属于一片散沙的初级阶段,无论是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艺人经纪,都没有一个机构进行把控,漫天要价、随性而为的事情比比皆是,行业无序导致影视与金融彻底无缘。所以,在我看来,法律提出鼓励影视金融相结合,其意义在于表态,对于实际操作影响不大。”

《电影法》配套规制亟待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万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距新法实施仅余数月,尚有以下未定事宜亟需配套规制释疑。

其一,不仅是电影条例,诸多下位法,亟需符合新法要求。修订地方多处,择其一二表述,影响范围较大的是原“十条底线”,新法第十六修订为“新八条”,但内容不减反增,较之前“十条底线“更为明晰。

其二,新法所涉行业规范,提及职业操守等事宜,以目前国内实务判断,有关行业规则在新法原则下如何制定与施行,且为市场所接受,对于行业协会而言非属易事。

其三,新法中的专家体系、评估体系、标示体系的建立,虽有部分基础工作早已完成,但“曲高和寡”,仍需依新法原则调适,某些问题积重之势将使新举措出台周期加大。

其四,新法中区县一级涉及罚款的执法权力度加大,有关文化产业资金金额庞大,有关财政补贴范围更广,要尽量规避风险。

其五,有关捐赠、资助、税收优惠、保险、担保、金融、土地的条规,需相关部门新定或修订已有规制,否则新法无以落地。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中国文化市场的助力不言而喻的,一个产业的兴起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已有诸多先例。但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效率高低最终取决于新法的真正执行。(谢若琳)

(责编:贾兴鹏、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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