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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向社会公布

2018-05-16 07:16:04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2014年,青岛一超市销售的未加碘低钠海藻盐。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作为“全民补碘”的发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施行24年之后将迎来大修。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在对条例进行修改,并于昨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地制宜、科学补碘,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

  对不同地区和人群因地制宜科学补碘

眼下,在施行24年之久后,条例有望进行首次修订。5月15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于修订的原因,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回应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由于碘缺乏病防治形势变化、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改革以及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等原因,现行《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防治工作需要。虽然我国已经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但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状况难以改变,防控工作仍不能松懈,国家必须长期坚持食盐加碘的防治政策。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此番修订,因地制宜、科学补碘被放在了重要位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提出,消除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

“首先,由于我国碘缺乏病病区分布复杂,不仅有碘缺乏地区,还存在适碘地区和高水碘地区,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指导公众进行科学补碘。其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根据碘缺乏病监测结果,分别采取不同防治措施,科学指导其选择食用加碘食盐或不加碘食盐,或者选择不同浓度的加碘食盐。”上述负责人表示。

食盐生产企业需供应未加碘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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