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广州一商家用工业盐假冒品牌食盐被判赔112万元

2018-03-23 12:01:15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广州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商家用工业盐假冒品牌食盐被判赔112万元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市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刘邦亮因用工业用盐为原料,生产销售至少100吨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在此前被判刑事处罚后,再被法院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据介绍,该案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实施后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的消费者民事诉讼,主要在于其所涉及的损害一般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鉴于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及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由广州市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18日,刘邦亮在上述地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的500g和400g普通食用盐进行含碘量质量安全鉴定。2016年11月4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两种样品的碘含量均不合格。

据刘邦亮向警方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g和400g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