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不合格食盐甚至假盐、供用水格式合同违约金过高、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某些手机应用程序侵犯个人隐私、某些共享单车企业拖欠消费者押金……日常消费活动中,一些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消费者无法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侵害,或无法获取维权证据时,谁来对涉嫌违法与犯罪经营者提起诉讼?消费者蒙受的损失该如何得到赔偿?赔偿金又该如何处理?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与会人员围绕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进行了研讨,议题涉及消协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和相关依据、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和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方式、可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可否对消协公益诉讼诉讼费进行减免等方面。
“2014年新消法正式实施以来,中消协和部分省级消协组织共提起12例公益诉讼,有力地维护了相关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相关企业、行业的整改,为改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说,近年来中消协积极参与和推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配套规定出台,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专题培训,起草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规则,自行提起并指导地方消协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据介绍,2017年10月,广东省消委会就贩卖假盐行为提起四例公益诉讼,共提出148万多元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其中的3例已于今年4月24日一审判决,广东省消委会的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开创了全国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的先河。5月7日,广东省消委会召开信息通报会,通报假盐案一审判决结果及审判详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发布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省消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等,其中,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
参加此次论证会的专家表示,应结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实践,研究和推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促进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应研究和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更好推进消费维权事业;应研究和推动公益诉讼诉讼费减免,降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成本,以更好发挥和提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效能,打击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