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必盲目地以“点多”“量多”取胜,而应以“依法”“必要”为限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不是毫无原则的一律公开,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中,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此类审判流程信息不宜在互联网流转,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当事人获取,则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外的途径向当事人公开。
在划定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范围上,第12条并未直接列举而是援引法律、其他司法解释,随着未来法律、其他司法解释内容调整,不公开范围也会随之改变,这样的条文设计增强了司法解释的适应能力。司法解释将不公开范围严格限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缩了解释空间,可以有效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记者 周斌 刘子阳)
本报北京3月20日电 (记者徐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