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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效杜绝审判流程信息“选择性公开”

2018-03-17 07:56:0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重大影响案件向社会公开

  记者:司法解释的公开对象有哪些?

  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与法院政务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同,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侧重于维护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活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开对象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近年来,公众、媒体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审判动态的知情需求较为强烈,将此类信息公开,不仅是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有力举措,也是履行普法职责、上好全民“法治公开课”的重要渠道,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

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工作,适时研究制定向公众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制度文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记者: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司法解释界定了“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相较于若干意见原有公开内容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涵盖了从收立案阶段到宣判阶段的各个审判环节,包括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鉴于这些信息本质上都是对审判活动的客观记录,我们将其纳入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畴。特别是诉讼文书、笔录将在司法解释施行后随案公开,当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审结后以申请查阅归档卷宗方式获得。公开内容由节点信息向实体材料进一步延伸,促进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更趋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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