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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颁布 推进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2017-12-27 22:52:1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山西太原12月27日消息(记者岳旭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颁布发布新闻。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表示,经过各方努力,新修订的《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颁布,确保了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要求,把山西省文化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又一举措,标志着山西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条例》明确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条例》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几个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条例》坚持规划先行,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为了避免旅游资源开发中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低水平重复建设,《条例》明确提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明确相关规划编制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条例》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对尚未开发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依法建立旅游资源开发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要提升旅游形象,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水电气、通信、安全、停车场、厕所、标志标识等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规定“4A级以上景区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路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要尽早解决旅游景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条例》注重规范旅游市场,切实维护旅游旅游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获得救助权。规定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条例》突出强调旅游环境的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景区周边违法建筑、违法广告、私搭乱建、非法营运、无证摊点、随意倾倒垃圾以及欺客宰客、尾随兜售、强迫消费、乱收费等影响旅游环境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要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制,逐步建立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和旅游巡回法庭,形成“1+3”旅游执法格局,实现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旅游案件联合查办。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李东福、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盛佃清出席了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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