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颁布 推进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2017-12-27 22:52:1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要提升旅游形象,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水电气、通信、安全、停车场、厕所、标志标识等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规定“4A级以上景区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路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要尽早解决旅游景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条例》注重规范旅游市场,切实维护旅游旅游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获得救助权。规定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条例》突出强调旅游环境的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景区周边违法建筑、违法广告、私搭乱建、非法营运、无证摊点、随意倾倒垃圾以及欺客宰客、尾随兜售、强迫消费、乱收费等影响旅游环境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要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制,逐步建立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和旅游巡回法庭,形成“1+3”旅游执法格局,实现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旅游案件联合查办。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李东福、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盛佃清出席了发布会。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