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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察权力 依法保障人权——聚焦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看点

2017-12-22 20:31:1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题:规范监察权力 依法保障人权——聚焦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看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杨维汉、朱基钗、丁小溪、张华迎

监察法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涉及依法赋予监察委——这一全新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根本性问题,因而备受关注。

今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于11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2月6日,共有3700多人提出1.3万多条意见建议。草案二审稿回应各方关切,据此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突出了规范监察权力运行和依法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明确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

草案二审稿将原先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的工作报告是监督的重要形式,删去“可以”二字,是为了体现人大对监察委的监督,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

  进一步规范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

制定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根据征求意见稿,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具有相关情形,监察机关经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特定场所”指什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央纪委公布的北京、山西、浙江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情况,试点地区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二审稿增加留置场所设置和管理的条文,实质上是授权性条款。监察法通过之后,还应出台留置场所的相关规定,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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