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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察权力 依法保障人权——聚焦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看点

2017-12-22 20:31:1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为了严防“灯下黑”,清除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害群之马”,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检机关均设立了干部监督室。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系统处分1万余人,组织处理7600余人,谈话函询1.1万人。

马怀德认为,在监察委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自我监督,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和追责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加大了对监察人员的监督和追责力度。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7种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草案二审稿中,将7种行为扩大到9种,并且对部分行为的表述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例如,增加了“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等内容,而且明确了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还将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予以处理”的内容。

“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负有责任,因此草案加大了对监察人员的监督、追责力度。”姜明安说,“同时,草案还体现了法治精神,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也压实了法律责任。”

  监察委与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依法反腐败的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针对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内容,二审稿删去了“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的表述。

莫纪宏认为,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对于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尊重,也体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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