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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察权力 依法保障人权——聚焦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看点

2017-12-22 20:31:1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留置后应通知单位“和”家属

关于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什么情况下通知单位、家属,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完善。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草案二审稿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通知“单位或家属”修改为“单位和家属”,同时将原来的“除有碍调查的”到底是什么情形,予以明确。

二审稿还增加了保障被留置人员安全的内容,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增加了“安全”二字;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马怀德表示,留置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安全保障义务在监察机关,在负责留置的相关人员,产生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这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

  增加规定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增加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内容:第一,“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第二,“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第四,“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新增的条款很好地践行了法治原则,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在草案二审稿中,对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拟设立专门机构强化监察委自我监督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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