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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从宽从严执行减刑假释案件:彰显法亦有情

2017-12-21 23:51:2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昆明12月21日消息(记者陈鸿燕)记者今天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云南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6万多件,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案件占比约10%。其中,“湄公河惨案”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扎拖波减刑案和怒江州原副州长和新民“受贿减刑案”引人关注。

减刑、假释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根据罪犯悔罪、改造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后,获得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可提前走出监狱的大门回归社会,弃恶从善。

云南高院副院长滕鹏楚说,在减刑、假释刑事政策的落实上,云南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滕鹏楚介绍:以人为本,符合减刑、假释的案件具备从宽处理的情形。第一类是对过失犯罪或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这类犯罪一般因意外、偶然的因素导致,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改造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第二类是未成年人罪犯。通过引导教育其认识错误,自新向善,经过执行一定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未成年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

云南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白志刚坦言,在未成年犯罪减刑假释力度上,云南法院扩大了减刑假释的力度,相对其他犯罪的减刑力度,未成年犯罪的减刑期限上比其他犯罪多减了3个月。未成年减刑假释案件,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的情形,法院优先使用假释。对于未成年案件的减刑假释审理,也专门由昆明中院来办理。

因与村民的赔偿纠纷,曲靖的陈某一气之下邀约他人与对方械斗,造成一死三伤。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赔偿受害人损失57400元。服刑期间,陈某表现良好,还多方筹措资金全额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获得了两次减刑。

2014年,办案法官得知陈某与妻子离异,还有一个年幼且脑瘫的儿子由其抚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照顾孩子成长,曲靖中院在充分考量陈某的社会危害性、再犯罪可能性以及关爱未成年人等因素,对陈某作出予以假释的裁定。重新融入社会的陈某认真努力工作,陪孩子进行各种康复治疗,在他的精心照料下,孩子的身体有所康复。

昆明中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罪犯减刑案,李某17岁时抢劫两名受害人两部手机等物品,价值668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发后,其监护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服刑期间,李某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经心理评估测试不存在潜在危险因素情况下,昆明中院裁定对其假释。

但也有一些案件需要严格执法,从严打击。昆明中院办理的“湄公河惨案”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扎拖波减刑案,该犯参与劫持中国船只,严重危害了湄公河流域的航运秩序和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虽然罪犯扎拖波已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二年,符合减刑的间隔时间,且劳动表现积极,但鉴于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昆明中院对其裁定不予减刑。

云南省高院办理的祁斌集资诈骗减刑案,罪犯祁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任何经营和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947名中老年人非法集资人民币3483万余元,案发后携款潜逃3年多才被抓获归案。经审理被判处无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赔偿受害人。目前该犯服刑已满二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我院审查认为该犯至今未履行退赔赃款的义务,致使947名受害人的巨额款项无法追回,造成了严重后果,开庭审理时不能说明赃款去向。因此,不能认定罪犯祁斌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减刑。

昆明中院办理的原怒江州副州长和新民减刑案,和新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460.214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28.79万元,涉案金额共计789万余元。该犯被临沧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500万元,未追缴289万余元继续追缴。该犯入监后,仅履行了30万元的没收财产刑,尚有289万元违法所得未缴清。此外,该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不服从监狱管理,被监狱降为严管级罪犯。该犯报请减刑时,虽然其考核表扬,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但昆明中院审核后认为,该犯不积极退赃,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该犯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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