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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从宽从严执行减刑假释案件:彰显法亦有情

2017-12-21 23:51:2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昆明12月21日消息(记者陈鸿燕)记者今天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云南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6万多件,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案件占比约10%。其中,“湄公河惨案”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扎拖波减刑案和怒江州原副州长和新民“受贿减刑案”引人关注。

减刑、假释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根据罪犯悔罪、改造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后,获得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可提前走出监狱的大门回归社会,弃恶从善。

云南高院副院长滕鹏楚说,在减刑、假释刑事政策的落实上,云南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滕鹏楚介绍:以人为本,符合减刑、假释的案件具备从宽处理的情形。第一类是对过失犯罪或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这类犯罪一般因意外、偶然的因素导致,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改造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第二类是未成年人罪犯。通过引导教育其认识错误,自新向善,经过执行一定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未成年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

云南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白志刚坦言,在未成年犯罪减刑假释力度上,云南法院扩大了减刑假释的力度,相对其他犯罪的减刑力度,未成年犯罪的减刑期限上比其他犯罪多减了3个月。未成年减刑假释案件,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的情形,法院优先使用假释。对于未成年案件的减刑假释审理,也专门由昆明中院来办理。

因与村民的赔偿纠纷,曲靖的陈某一气之下邀约他人与对方械斗,造成一死三伤。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赔偿受害人损失57400元。服刑期间,陈某表现良好,还多方筹措资金全额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获得了两次减刑。

2014年,办案法官得知陈某与妻子离异,还有一个年幼且脑瘫的儿子由其抚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照顾孩子成长,曲靖中院在充分考量陈某的社会危害性、再犯罪可能性以及关爱未成年人等因素,对陈某作出予以假释的裁定。重新融入社会的陈某认真努力工作,陪孩子进行各种康复治疗,在他的精心照料下,孩子的身体有所康复。

昆明中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罪犯减刑案,李某17岁时抢劫两名受害人两部手机等物品,价值668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发后,其监护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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