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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派员出庭于欢案二审法庭(2)

2017-05-29 14:25:21    政府网站  参与评论()人

本案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复核主要证据、审查关联事实等方式,对本案做了深入调查核实,并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阅卷通知书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审查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全部案卷材料,围绕一审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全面、细致地开展了复核、取证工作:一是查看、测量了案发现场;二是讯问了上诉人于欢;三是复核了苏银霞、马金栋、于秀荣、张立平、张博和郭彦刚、严建军、程学贺等主要证人、被害人;四是调取了侦查实验笔录、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报警记录、鉴定人资格证书等;五是向技术人员、法医咨询了案件中相关专业问题。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检察员当庭询问了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和被害人郭彦刚,对一审证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宣读、出示了检察员调取的新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查查明,本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检察员将用证据还原事实的真相,依照法律对于欢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一、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

经全面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一)案件的起因——高息借款、无力偿还

2014年7月28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负责人苏银霞与其夫于西明,为解决源大公司资金困难,向冠县泰和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吴学占、会计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5年11月1日,苏银霞、于西明再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仍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双方以二手房买卖合同形式,用苏银霞、于西明所有并居住的房屋一套作担保。截止2016年1月6日,苏银霞、于西明向赵荣荣银行账户转账还款共计183.8万元。

(二)案件的发展——违法逼债、引发纠纷

2016年4月1日,吴学占、赵荣荣以苏银霞、于西明未及时还款为由,强占了苏银霞、于西明的房屋;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搬走房屋内家具,吴学占还在苏银霞家中将其头部按入马桶,派人盯梢并到源大公司叫骂滋扰。在上述违法逼债期间,苏银霞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聊城市长热线12345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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