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上诉一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二审法庭履行职务,整个庭审过程历时十余小时。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央视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共一百余人在庭审现场参加了旁听。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入细致、全面客观的调查、审查和广泛听取意见,形成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围绕“公开课”这一任务主题,出庭检察员突破常规二审举证方式,将一审证据与二审新证据结合分为七组展示、出示,并理性阐述了检察官的思考,对司法机关审查办案的方式、公民行使防卫权限制以及司法和舆论关系进行了辩证分析。“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他们通过庭审,用证据还原了于欢案件的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再现了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以法理、情理辨析了案件的定性与法律的适用,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主持公正的鲜明态度,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这一备受舆论和公众关注的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图片来源:山东高法新浪微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提起公诉机关: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聊检公二刑诉〔2016〕32号
一审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16)鲁15刑初33号
上诉人:于欢
案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我们受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法庭,依法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