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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职员举报领导被判刑 再审宣告无罪

2016-10-29 21:15:13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获悉,曾经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河北一银行职员举报领导被判刑”的事件终于划上句号。10月28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宣判,事件主角陈春薷被宣告无罪。

职员举报领导经济问题

陈春薷于1986年进入河北省唐山市农业银行工作,后因与领导产生矛盾,被调到该行下属储蓄所,此后不久,陈春薷开始举报该行领导经济问题。

判决书显示,自2004年5月以来,陈春薷多次向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举报她所在的唐山农业银行新城支行行长崔某、副行长侯某、清收保全部经理张某等人贪污公款、贪污职工工资,受贿,与债务人勾结逃废银行债务等,涉及金额1.2亿余元。

丰润区检察院经过调查后出具报告,结论为“不能认定崔、侯涉嫌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建议农行唐山市分行处理”。

2007年4月,陈春薷被要求转岗负责流动客户,半年之后也没有续签合同,从此失去工作。

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刑

对调查结果不服的陈春薷开始到河北省、北京等有关部门继续举报。

判决书显示,2008年4、5月份,陈春薷接受他人视频采访,随后其接受采访的视频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出现。

2008年7月,她在北京被警方带回到唐山。调查的警察拿出视频光盘,称她在网上做节目、诬告陷害被举报人。

当年7月30日,警方将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2008年8月9日,检察机关批准了对她的逮捕。

2008年12月,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陈春薷有期徒刑一年半。

陈上诉到唐山中院,同年9月26日,唐山中院终审判决中,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刑期仍然是一年半。

第一次再审宣告无罪 但认定属诬告陷害

在刑满释放后,陈春薷开始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件发回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11月18日,陈春薷拿到唐山市中院的一纸无罪判决。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陈春薷的举报属于诬告陷害,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宣告无罪。

陈春薷认为这个判决书虽然宣告了她无罪,但“等于留了个尾巴”,那就是她举报领导的行为是诬告。为此,她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了该案。

第二次再审宣告无罪 检举失实不构成犯罪

陈春薷的代理律师徐昕告诉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10月28日上午,陈春薷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陈春薷多次举报的意图是使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其举报属检举失实,依法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原判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宣告无罪,与诬告陷害罪定罪标准要求的情节相矛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春薷无罪。

文/记者 辰光

新媒体编辑/李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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