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谁公开了我的举报信” 岂能无人作答?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邓辉林
前不久,网上流传一封举报信,原来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谢先生因为买了一袋旺旺雪饼连续食用多天运气并未变旺,愤而向三个部门发起举报。随后谢先生却陷入苦恼之中,因为举报信上有他的姓名和电话,他经常收到一些陌生人发来的嘲讽短信,同时他也担心周围的人会议论他。谢先生想弄明白“谁公开了我的举报信”,但受理举报的部门予以否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派出所则表示查处该问题不在其职能范畴之内。法学专家表示,目前只有法院才能彻底解决此事。
当初举报信流传之时,网友的关注点在于谢先生的举报有没有价值。有一些网友表示不解,也有大量网友为谢先生较真维权点赞,还有网友搬出了红牛公司因无法兑现广告宣传承诺而被判赔偿美国消费者的事例,却鲜有人注意到这封举报信的流传本身就不正常。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可见,泄露谢先生举报信的行为涉嫌违法。
既然谢先生的举报权受到侵犯,就应当有一个权利救济的渠道。按照法学专家的观点,目前看来泄露谢先生的举报信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既不属于社会治安案件也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侵权案件,解决此事需要谢先生到法院起诉。谢先生碰到的情况,实际上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院对于民事案件“不告不理”。且不说起诉还会遇到举证的难题,单是经济和时间成本就让谢先生感到难以承受,这样的困境也应当有合理的解决办法。
谢先生本人也在努力寻求法院之外的解决办法,却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积极回应。他分析认为举报信有可能是从某监管部门泄露出去,因此给当地纪委监察局寄去检举投诉信,希望对方给他一个说法并依法处理泄密人员。但对方回应此事涉及泄露公民隐私,应通过法律维权。这种说法不能令人信服。泄露公民隐私的人的确应当得到法律处理,但如果是公职人员所为,那自然也应当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通过法律维权,与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处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受理食品药品问题举报的相关部门也应启动倒查。一般来说,举报信从谢先生选择的邮政渠道泄露的可能性不大,因此,相关部门不能不查到底有没有“内鬼”。众所周知,对网上匿名发帖都能查到当事人,找到在网上泄露举报信的人也不会存在技术障碍。
尽管谢先生不愿选择去法院起诉,但这不是他只能默默承受被侵权后果的理由。这个问题得不到处理,就会一直成为社会的一道伤痕,反映出的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更是不容忽视。对此,相关方面不应推脱责任,以致“谁公开了我的举报信”如问墙壁,无人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