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河南: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对煤炭、钢铁等企业债转股(3)

2016-08-12 11:21:53  财经网    参与评论()人

(四)股权置换。对产业链上下游和优势互补企业,采取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交叉持股,建立利益关联。推动煤化、煤电股权置换和重组,以资本为纽带,推动融合发展。

(五)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通过试点稳步推进员工持股工作。对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出资入股;允许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创投或投资类新上项目、新设企业可以实行员工持股;允许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等方式。

六、健全机制

(一)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切实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方式、分配激励机制,做好用工总量、工资总额、管理人员指数等三个总量控制工作,推动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转换经营机制,有效激发企业内在活力。

(二)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依法保护股东权益,实现治理理念、利益诉求、责任承担、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深度融合。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照企业章程行使职权,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国资监管机构及国有企业董事会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议,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结果及时上报委托人。

(三)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资质评价体系,培育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鼓励现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渠道。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完善退出机制。

七、规范操作

(一)严格审批程序。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集团公司层面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省政府批准。子公司层面改革方案,按产权归属报出资人批准。方案审批时,要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规范操作流程。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法依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清产核资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评估定价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结果由审批改革方案的单位进行核准备案。转让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登记确权要在国有产权发生变动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