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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对煤炭、钢铁等企业债转股(1)

2016-08-12 11:21:53  财经网    参与评论()人

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要求2年内基本完成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债务重组方面,河南将国有金融机构将煤炭、钢铁等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修改原定债务偿还条件、分期分批偿还债务或其他债权回购方式。

根据《意见》,为增强国企活力,河南将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在国有工业企业推行五种混改模式:

入股新建。对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新上项目或新注册子公司,采取入股新建等方式,引导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合资合作,共同发展。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合资合作项目,吸引非国有资本进入。

并购重组。按照主业相近、产业相关的原则,与战略投资者实施并购重组。支持非国有资本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围绕核心主业实施产业板块关联性整合,提升核心竞争力。

债务重组对煤炭、钢铁等传统优势行业,鼓励采取债务重组等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将煤炭、钢铁等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修改原定债务偿还条件、分期分批偿还债务或其他债权回购方式。

股权置换。对产业链上下游和优势互补企业,采取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交叉持股,建立利益关联。推动煤化、煤电股权置换和重组,以资本为纽带,推动融合发展。

员工持股。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通过试点稳步推进员工持股工作。其中,创投或投资类新上项目、新设企业可以实行员工持股;允许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等方式。

文件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6〕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精神,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眼于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引领力。两年内基本完成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探索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健全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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